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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你的保护神在哪里?

1999-03-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赵晨钰 我有话说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普及,“上网”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获取信息的方式,网上交友、网上书店、网上图书馆等应运而生,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目前,上网作品的版权问题是我国有关因特网的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作者对网上版权的认识较模糊,因而其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又加上因特网在我国为新兴事物,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由此造成的种种侵权行为得不到认识及处理。

1999年,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计划开始将馆藏20多万种常用书共5千万页搬上因特网,这是文化部数字化图书馆工程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将涉及的上网作品的版权问题,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士解释说,国家图书馆的这一做法是非赢利的为公众提供方便的公益事业,对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将在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规定予以付费,其间若有作者提出版权争议,将采用技术手段摘掉该作品。负责国家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技术制作的北京市超星电子技术公司的经理阙超表示,该公司还采用网上书刊版权保护系统,可防止将网上作品非法下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著作者版权的侵害。

另一方面,出版界与司法界对这一说法持不同态度。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许超副司长就有关网上版权做了详细的解释。

许司长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颁布的《著作权条约》中规定,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把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是侵权。美国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如莎士比亚、马克·吐温等人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另一部分仍在版权保护期内、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付以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而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该书内容,则需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世界最大书店——亚马逊书店所经营的网上售书,也是在读者从网上汇款之后,书店再通过邮局寄书,而不能采用发E-mail传书的办法,因为后者侵害了版权。

对于国内网上著作权问题,许司长认为,现行著作权对此规定不明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采用列举式而不是穷尽式来阐述,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由于其模糊性,因此若发生版权纠纷,胜负的可能性各占一半,但著作权也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按《民法》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则不能使用其作品。而对于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法律上称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非自愿许可使用”两种情况。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准备加入的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国自行制定的对著作权的限制要遵从《三步检验标准》,即:1.对著作权的限制都是用于特殊情况。2.凡对著作权的限制都不能不合理损害作者的权利。3.凡对著作权的限制都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以上述三条规定为准则,我们可以看出:1.赢利与否并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书刊等出版物一经上网,便可供读者任意浏览,这与去图书馆借阅相比,被阅读的机率大得多,从而影响了传统形式的书刊的销售,进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属侵权行为。而比如写文章,在论述中适当引用某专家的话或观点以加强自己的观点,这是允许的。虽属赢利,但未构成对版权的侵害。因此,图书馆不赢利地把作品搬上网,仍属侵权行为。

对于国家图书馆所采取的防非法下载的技术保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汤兆志律师认为,其技术保护并不影响对其未经作者许可而造成的侵权性质的认定。就此问题,许超司长也表示,虽然世界各国都有这种防下载技术保护,但有不少人对其效果表示怀疑:也许有人可以解密,破除其保护而仍旧非法下载呢。

但无论怎样,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工程确是一件好事。它是一个国家文化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使更多的爱书人能很方便地在家中、在办公室里博览群书,同时也缓解了国家图书馆的工作压力和紧张空间。对于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只能有赖于《著作权法》的修改及有关政策的出台,仅于“两会”期间,写作此文,以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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